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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底,我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与原有的木质包装检疫法规相比,新办法由原来重点关注美国、欧盟、韩国和日本输华木质包装扩展到对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实施等同检疫。
新办法的发布弥补了以往对来自除美、日、韩、欧盟以外的木质包装检疫力度不够的问题,但同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安全、环保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我们长期以来侧重于木质包装的检疫工作,而忽视了对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工作;二是随着我国各主要贸易国家相继采纳ISPM 15标准,木质包装检疫性贸易措施的作用逐步淡化,应寻找新的制订贸易措施的依据。因此对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做好信息资料和技术储备,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制定新的标准和规范,对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调控进口贸易数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分析
1. 1 非实木包装中有害物质分析
实木木质包装由于其性能稳定,具有良好的抗变形、耐腐蚀和防震性能在进出口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但自我国相继对美、日、韩和欧盟输华木质包装提出检疫要求,尤其是新的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企业为降低成本、方便通关,胶合板、人造板、纤维板和刨花板等材料制作的非实木木质包装用量迅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6 年以来,江苏地区进口的各类非实木木质包装增加了15 %左右。这些包装的检疫风险有所降低,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情况却不容乐观。
1. 1. 1 甲醛超标情况
各类胶合板在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脲醛胶粘合剂,主要包括改良脲醛胶、E2 脲醛胶、E1 脲醛胶等,上述3 种粘合剂价格呈递增趋势,但无论是哪一种粘合剂其甲醛含量均在70 %以上。而甲醛的过量吸入会严重损害呼吸道黏膜,破坏人体免疫系统,存在较大的导致白血病和肺部疾病的风险。根据对进境的非实木包装的调查情况来看,用于制作包装的人造板材大部分是质量较次的多层胶合板和密度板。这些材料制作的包装在密闭的集装箱中经过长途运输后到达我国口岸,往往集装箱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
1. 1. 2 重金属超标情况
胶合板在生产过程中还使用到遮盖缺陷的颜色隐蔽剂———铁黄素和铁红素等物质,这些物质中含有大量的铅和汞。虽然在胶合板检测中重金属超标的现象较少,但如使用含有重金属的胶合板制作木质包装必将对后期回收、处理造成较大难度,并有污染环境的风险。
1. 2 实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分析
铬化砷铜(简称CCA) 可以用来保护木材不受真菌和白蚁的危害,因此加压防腐处理(简称CPl)方式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除害处理方式之一。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大量使用铬化砷铜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包括船舶垫舱木料、托盘等。深圳口岸曾经多次发现使用铬化砷铜进行防腐处理的美国针叶木包装或木材。
砷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人体致癌物,并且具有遗传性。检验检疫人员在对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或工人进行装卸作业时,绝大部分未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因此检验检疫人员在对含有砷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工人对含砷包装进行作业时,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木材表面。长此以往,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必然会受到严重威胁。同时砷对环境也存在较大污染,经砷防腐处理废弃的木材不能焚烧,不能接触水面或地面,这些均给含砷包装的处理造成很大困难。
2 进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2. 1 对木质包装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重视程度不够总局在2001 年和2002 年两次发布了集装箱和农产品中熏蒸剂残留过高的警示通报,并在2003 年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关注进口木材、木制品中的防腐剂使用情况,但尚未对包装中甲醛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有明确规定。2003 年对各口岸进境木材、木制品和木质包装中砷含量检测情况调研表明,尚未有相关部门对上述进境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2. 2 缺乏对包装中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标准
从目前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查验情况来看,非实木木质包装中释放的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有关人员的毒害作用越来越明显。
我国早在2001 年就发布国家强制性标准GBl8580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要求人造板材中甲醛的释放量不得高于0. 08mg/ m2 ,但该标准仅局限于室内使用的胶合板、人造板、纤维板、刨花板等材料,而对非室内使用的胶合板材料及胶合板制成的木质包装管理缺乏依据。同时对于包装中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也缺乏针对性的限量标准。
2. 3 容易忽视非实木包装携带的疫情
近年来,随着我国相继对美、日、韩、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输华木质包装提出严格检疫要求,并逐步过渡到采纳ISPM 15 标准,实施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质量有了较大改善和提高。但对非实木包装的检疫工作却容易忽视。
非实木包装原料———胶合板等在生产过程中要经过高温、高压处理,能够杀灭绝大部分有害生物。但包装同样也存在一定的疫情隐患:一是由于对制作包装的胶合板、密度板等材料厚度没有严格的界定,部分用于制作包装用的胶合板单层厚度达2cm 以上或只经过简单的粘合压制,存在较大的疫情隐患;二是用于制作包装的胶合板和非实木包装在储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再次感染的可能性。因此,澳大利亚检疫部门提出只有使用3 个月内生产的人造板材制作的包装才可以免于处理,否则依然要进行熏蒸处理或热处理。江苏检验检疫部门多次从进境非实木包装中截获双钩异翅长蠹、粉蠹和谷盗等有害生物证明非实木包装的疫情隐患不容忽视。
3 建议
3. 1 重视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
目前,发展绿色、环保、无污染的包装已经成为世界的主流。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开始实施“绿色包装”制度,确保包装达到无害化、无污染、可再生利用的原则。如:欧盟和美国对木制品、木制家具制定了11 项技术法规,检测内容包括甲醛释放限量和铝、镉、砷、铬等重金属的检测。2003 年, 欧盟委员会发布2003/ 2/ EC 指令,对使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及木材制品作出严格限制。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员安全,应及早开展进境木制品、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
3. 2 制定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和检测技术
目前世界各国对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均无具体规定,但欧盟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关注非实木木质包装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并将逐渐加大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力度。如新加坡、欧盟的很多IT 产业和电子产品生产商已经要求中国出口的非实木包装必须达到E2 等级,而且需要进行重金属检测。因此,我国必须加强收集、分析国内外资料,积极研制包装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和加强胶合板、人造板、纤维板、刨花板等材料制作的包装的管理,特别是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应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
3. 3 以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为契机,调整木质包装技术性贸易措施
自1998 年以来,我国以木质包装检疫问题为突破口,相继对美、日、韩和欧盟输华木质包装提出严格的检疫要求,这些措施有效阻止了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农林生态系统的冲击,并成为利用检验检疫技术措施调控进口,缓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压力的重要筹码。但随着各主要贸易国家相继采纳ISPM15 标准,木质包装检疫措施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运用的效果正在削弱,应认真研究继续保证木质包装作为一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手段的可能性。因此,开展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做好技术储备和资料积累,适时提出针对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我们在新的贸易形势下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3. 4 重视非实木包装的疫情传
实践表明,非实木包装由于加工不规范或储存条件差致使其不能完全消除疫情隐患,因此应对厚度超标和只经过简单粘合的非实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鉴于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出口商大量使用的非实木包装绕开了我国针对木质包装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因此,应该适时开展对非实木包装所携带疫情的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以作为木质包装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益补充。
3. 5 规范出境木质包装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随着国外绿色包装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出境木质包装的检验质量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没有使用加压防腐对出境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报道,因此,进口国对我国出境木质包装的环保要求主要体现在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目前徐州地区供应欧盟的用于木质包装的胶合板就被客户强制要求进行4 项重金属和甲醛释放量的检测。为使出境木质包装达到国外的环保要求,出口企业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使用符合进口国要求的绿色包装。